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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厂房业主必读:《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》中关于工业建筑的合规要点

文章出处:房屋鉴定资讯 责任编辑:广东中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:2026-07-31
  

对于东莞的厂房业主和管理者而言,“我的厂房到底要不要做安全鉴定”“什么时候必须做”“不做会有什么风险”,始终是核心关切。这些问题的答案,主要依据一部东莞市的地方政府规章——《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》。

本文依据该规定公开全文,整理与工业厂房直接相关的合规要点,供企业主参考。

一、谁是“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”?

根据规定,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。如果房屋属于直管公房,其经营管理单位是责任人。如果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权属不清,则由实际使用人、管理人先行承担安全责任。

对厂房业主的实务指引:

  • 如果厂房已出租,产权人(业主)仍然是法定安全责任人,不能以“已出租”为由推卸责任。

  • 在租赁合同中,建议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结构、增加荷载,并将定期安全巡查的责任进行划分。但对外法律责任仍由业主承担。

二、什么情况下“应当”委托安全鉴定?

规定明确列出了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。以下是与厂房最相关的几项:

厂房常见场景
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
90年代建成的老厂房现仍用于生产或出租

承重构件出现下沉、裂缝、变形、腐蚀等
钢柱严重锈蚀、框架梁裂缝、墙体倾斜
进行增层、改造、改变使用功能
厂房加层、仓库改车间、加装重型行车
因施工、堆物、撞击等导致损伤
叉车撞击柱身、邻近工地打桩导致开裂

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
厂房被明确列入此类,需至少每五年鉴定一次


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后一项:规定将“厂房”明确列入人员密集场所或公共建筑范畴,要求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(通常约33年左右)时,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。这对大量建于上世纪90年代前后的东莞厂房而言,意味着现在已经进入必须定期鉴定的阶段。

三、不履行鉴定义务有什么法律后果?

规定明确了以下处置措施:

  • 住建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;

  • 逾期不改正的,可处以罚款;​

  • 因不履行安全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;

  •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​

在实务中,一旦发生厂房坍塌等安全事故,监管部门首先核查的便是业主是否依法履行了安全鉴定义务。如果未按规定鉴定,业主将面临严重法律风险。

四、厂房安全鉴定报告是否需要备案?

是的。根据规定,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后,应当将报告报送属地镇街(园区)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查。鉴定报告同时纳入房屋安全档案管理。

对于鉴定结论为“存在安全隐患”的厂房,住建部门将依据报告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,包括但不限于督促加固、限制使用、组织撤离等。




五、合规小贴士:如何判断机构是否具备资质?

规定要求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。在东莞,合规的厂房安全鉴定机构应同时满足:

  • 持有省级住建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(检测范围含主体结构、地基基础);

  • 通过CMA计量认证;​

  • 在东莞市住建局完成信息登记,纳入公示名录。

查证方式:登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,在“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”专栏可查询已登记机构名单。

信息来源:

  1. 《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》(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)全文,可于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“法规文件”专栏查阅。
  2. 东莞市住建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公示专栏。

免责声明:本文为法规梳理与合规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具体法律适用请咨询专业律师